“贼喊捉贼”来源于《世说新语》,意指坏人为了自己逃脱,故意制造混乱,嫁祸别人,让自己洗脱嫌疑。这是犯罪分子做贼心虚,惯用的伎俩。这不,南丰县也有人上演了这出大戏。
2024年3月,一王姓男子报警称自己女友藏在店铺里首饰不翼而飞了,县公安民警接警后立马赶往现场查看,在询问报案人王某失窃的情况时,王某却有点遮遮掩掩,神色地莫名慌张,这不由得引起民警怀疑,民警立马调取附近监控录像,通过逐一摸排,确定了嫌疑人就是报警的王某。
原来王某和女友刘某自去年确定关系后,便在南丰县开了一家夜宵店,但王某隐瞒自己欠债的事情,便打起了女友刘某的主意,套出刘某首饰的藏身之地后偷走变卖了。经鉴定,王某盗窃刘某黄金首饰价值11828元。
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:被告人王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【盗窃罪】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: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,获得谅解的,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;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酌情从宽。
法网恢恢、疏而不漏,再完美的谎言终究会在正义的阳光下现行。这一个个鲜活的案子也警醒大家:莫伸手,伸手必被抓。同时,也提醒大家要看管好自己的贵重财物,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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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核:张延群 陈伟卫
文字:胡亚俊
文字:南丰县检察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