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,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自身电工专业技能,熟悉工业电气设备的结构、价值及拆装流程,多次潜入南丰县某砖厂,使用扳手、老虎钳等工具,盗取厂内交流接触器、空气开关、万能断路器等电气配件共计数十件,作案后全部变卖,非法获利4000余元。

南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依法提起公诉。后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
一切妄图铤而走险、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,都触碰了法律红线。任何试图逃避惩处的侥幸心理终将落空,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,日常务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,妥善存放、保管个人财物,筑牢自身财产安全防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来源:南丰检察
编辑:孙 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