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,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文明行车,安全驾驶,确保道路交通安全、有序、畅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第157号令)、《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,南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在全县范围内新增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电子警抓拍设备,现将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电子警察抓拍设备设置点向社会进行公示。本次公示的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电子警察抓拍设备,用于抓拍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。
具体设置点位如下:
桔都大道、傩乡大道、交通路、子固路、桔苑路、仓山路、大桥路、环城南路、环城北路、环城东路、环城西路、南广路、学府路、国安路、嘉禾路、琴台路、醒侬大道、滨江路、黄井大道;
具体抓拍的违法行为:
1、驾驶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,驾驶证记一分并处罚款二十元;
2、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,罚款二十元;
3、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,罚款一百元;
4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,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,罚款二十元;
5、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,罚款五十元;
6、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,罚款三十元;
7、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,驾驶证记六分并处罚款一百元。
抓拍处罚的违法行为包含上述行为但不仅限于上述行为。
上述电子警察违法抓拍设备将于2026年6月22日开始公示,于2026年7月2日正式启用。望广大群众遵守交通法规、文明驾驶、安全出行。
特此公告!
南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
2026年6月22日
来源:南丰公安交管大队 编辑:童一桦 审核:曾知英